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校园内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组织、承办的,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 、礼堂、学术中心、教室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数较多(校内单位人数在500人以上,外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职能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督促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落实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四)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五)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七)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三)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严格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在校内举办的由本单位或部门师生员工参与的大型活动,需提前2至3个工作日,报学校办公室审批。承办单位应在学校办公室网站下载并填写《鲁东大学大型活动备案表》,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及时到保卫处备案。属学生活动范畴的还需向学生工作处、团委提出申请,再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由校内场(馆)出借部门负责提出申请,并填写《鲁东大学大型活动备案表》,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同时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在校内举办或承办的涉校内多个部门或校外单位参与的大型活动、全校性大型活动,需提前3至5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审批,提前联系有关部门,召开大型活动工作协调会,商定有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五条学校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向公安机关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二)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三)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保卫处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要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办者进行修改或调整。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活动批准后,承办者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活动举行前,保卫处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保卫处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承办者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 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 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三)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承办者应立即向学校和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大型公务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积极协助。
第二十三条 校内(外)单位有偿使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需按学校机动车门禁管理相关规定,计时收费。现场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维护由保卫处安排专人负责,执勤人员的执勤补贴由承办单位或部门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举办大型活动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批的,一律不得举办。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学校办公室网站下载)
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
申办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负责人 |
签字: |
活动举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电话: |
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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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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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及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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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 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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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秩序 |
人 |
现场负责人 |
签字: |
电话: |
审批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场馆管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保卫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后,及时到保卫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