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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10-01-14 14:17   审核人:   (点击: )

定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主要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简史

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

中共中央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

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的总纲。

199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6年3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96年——200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提出了未来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为改革开放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两个文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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